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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作者: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30 浏览量:362

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及理由

住建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据及理由

(一)《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住建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依据和理由

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第3.1条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防治原则】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并将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使用纳入本辖区网格化管理事项,组织有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进行应急处置等工作。

依据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监督管理】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既有建筑幕墙鉴定机构名录和鉴定报告信息库,实施信息管理。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指导开展既有建筑幕墙鉴定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使用日常监督管理。

镇街负责督促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城市管理、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使用管理工作。

依据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落实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照《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设定。

第七条【保险机制】鼓励既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技术服务,倡导既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责任主体投保建筑幕墙商业保险。

依据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质量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幕墙工程质量负责。既有建筑幕墙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

依据及理由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资料移交】建筑幕墙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既有建筑幕墙设计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既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西安市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登记表》、《项目信息采集表》等相关资料。

含有建筑幕墙的建筑物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移交《既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幕墙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设计使用年限;

(二)日常使用和特殊气候情况下使用注意事项;

(三)安全检查、检测与鉴定的时间要求;

(四)使用维护的技术要点以及注意事项;

(五)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部件的名称、材质、规格参数及生产厂家联系方式;

(六)建筑幕墙的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七)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及联系方式;

(八)不同类型建筑幕墙的特别规定及注意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及理由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

第十条【责任主体】建筑物所有权人是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建筑物为单一所有权人所有的,该所有权人为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全体所有人为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责任人。建筑物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建筑物产权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建筑物使用权人是安全责任人。建筑物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是安全责任人。

依据及理由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八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条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业主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安全责任人为多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检测鉴定机构、保险机构等(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

依据及理由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安全维护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检修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建立维护保养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检测及鉴定,配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治理安全隐患;

(三)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依据及理由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十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十三条【安全责任】在安全检查或安全性鉴定过程中发现既有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安全性鉴定报告要求,委托原既有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隐患治理,治理过程中所在地街镇应当督促检查。

对情况危急,或者房屋安全责任人或第三方机构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消除安全隐患或无力消除安全隐患的,所在地街镇应当会同区县主管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相关房屋安全责任人追偿。

依据及理由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安全义务】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报修及处置记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二)制止危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的行为;

(三)定期对开启窗等活动构件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启闭性能。遇强风、大雨等极端天气,应及时锁闭开启窗;

(四)发现幕墙面板、开启窗、室外构件破裂、松动,存在坠落风险的,立即采取必要的临时防护或隔离措施,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维修处理;

(五)利用建筑幕墙设置霓虹灯、广告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确保幕墙结构及新增设施的安全性;

(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并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依据及理由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安全维护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检修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二条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第十三条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维护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责任主体】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安全责任人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资质要求】受委托机构应当具备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或检测资质。

技术负责人应当从事建筑幕墙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设计、施工或检测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应当从事建筑幕墙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设计、施工或检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经专业技术培训。

依据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定期安全检查】既有建筑幕墙定期安全检查按照下列规定开展:

(一)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应当对建筑幕墙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检查,包括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受力构件、连接构造、功能性构造等;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建筑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应对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施加预应力的拉索或拉杆结构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于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1年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使用的建筑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依据及理由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第十八条【专项检查】当幕墙遭遇强风、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后,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建筑幕墙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损毁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及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鉴定要求】既有建筑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大面积空鼓、异常变形、脱落等现象的;

(二)遭受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的;

(三)交付使用后第十年应当进行一次安全鉴定,之后每五年鉴定一次;

(四)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及理由

住建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陕西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条件】在本市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工作,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具有必要的专业检测设备和现场检测能力。

依据及理由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委托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应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鉴定要求】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出具真实准确的鉴定结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对鉴定为危险等级的,及时将鉴定结论及安全处置意见报送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委托,进行初始调查;(二)确定内容和范围,制订鉴定方案;(三)现场勘查,检测、验算;(四)分析论证,安全性评定;(五)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第十八条鉴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治理】既有建筑幕墙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维修、加固、拆除、更换、防控等措施,加固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按现行相关规范实施。

依据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鉴定报告信息管理平台;

(二)监督指导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三)建立全市建筑幕墙鉴定机构名录,监督指导其鉴定活动;

(四)统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工作。

依据及理由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责分工】应急、城市管理、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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